(1)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如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
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负责赔偿:
a、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b、被保险人因上诉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3)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a、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b、承包商或分包商。
c、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保险范围:
自然事件、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大气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除非另有约定,在开工前已经存在的工地范围内或周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6)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
a、开始: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b、终止: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c、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